作。必要时,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。
第十一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,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。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,公道正派,深入细致,如实反映巡查情况;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谨言慎行,廉洁奉公。
第十二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,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向国家统计局举报。国家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。
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。巡查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局负责。
第十四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,制定本地区巡查工作办法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。国统字〔2003〕39号文件同时废止